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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典》,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學校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經濟合同。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權責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製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管理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教科研👨🏿🌾、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後勤保障、校企合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各院系或職能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並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院辦負責合同登記管理,統一編寫合同登記序號,登記序號要連續,保留合同審批表及合同原件掃版。
第七條 合同號碼由各發起單位按規定的規則編寫,(各院系職能部門作為合同發起單位),即院系或職能部門前兩個字的首字母+年份+序號,如後勤2021年第一份合同🧁,合同號碼就是:HQ2021001;各院系或職能部門的合同號碼要連續且唯一;合同簽訂時,雙方委托人、簽訂日期及聯系電話要填寫完整🔧。
第八條 審計部門、法務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批與復查
第九條 合同擬訂前,各院系或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後🏄🏿♂️,起草合同文本🤾🏻♀️,發起合同審批流程,必要的重大的合同需先經院辦討論後再發起審批流程🛼。
第十條 各院系或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後的合同文本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簽🍭。然後依次經財務處(風控員)、分管院長及校長簽署審核意見。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院長或風控員對需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0️⃣🎹;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本☝️;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合同文本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學校法律顧問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復查期限🤛🏽。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後,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並出具復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四條 各院系或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五條 合同應由院長或者院長授權他人簽訂。各院系或職能部門負責人經授權簽訂的合同💙,須在每學期結束前🩷,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送學校檔案室歸檔備案,同時檔案室應開具回執並留存備查。合同具體實施者應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毀♢、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各院系或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並送學校檔案室建檔備查。
五、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經院長授權越權簽訂合同、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對合同引發的糾紛🏋🏽,各院系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下屬獨立法人簽署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合同簽訂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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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審批表
合同編號:
合同主體部門 | 項目負責人 | ||
合同主要內容🫰🏼: | |||
合同價格: | |||
授權合同簽訂人: 年 月 日 | 部門領導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
財務處審核意見(風控員)👩👦: 年 月 日 | |||
分管院長意見(風控員): 年 月 日 | |||
院長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
沐鸣娱乐院長辦公室 2021年10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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